关于被告人沸羊羊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情简介
审判机关:森林人民法院 审判员:大象 书记员:小兔子
公诉机关:森林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熊猫
被告人:沸羊羊 法定代理人:羊妈妈
辩护人:啄木鸟
[简要案情]
在广阔的青青草原上,生活着各种各样的动物,小鸟在枝头歌唱,活泼美丽的梅花鹿在林间嬉戏,金丝猴在树上跳来跳去,羊村里的羊儿生活得自由自在……可是这一天,羊村里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情,懒羊羊把沸羊羊告上了森林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羊村学校体育课上,慢羊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活动,沸羊羊带来一只大陀螺,懒羊羊眼红不已,想据为己有,他们俩因此争吵了起来。
就在两人吵得不可开交之时,沸羊羊随手给了懒羊羊一个巴掌,导致懒羊羊左侧鼻骨骨折,尽管沸羊羊已向懒羊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森林公安局仍以故意伤害罪侦查,并移送到森林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依法向森林法院提起公诉。
沸羊羊将会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怎样的代价?他会被判有罪吗?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今天的森林法庭……
[审判]
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第一次开庭笔录
开庭时间:2013年10月25日9时00分至10时20分
地点:森林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员:大象          书记员:小兔子
记录如下: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沸羊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沸羊羊,男,1996年1月2日生,羊族,初中在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601021212,住青青草原羊村10号。
审:历史上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法院的开庭传票是否收到?
被:2013年10月21日收到。
审:核对法定代理人身份。
法代:
审:森林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森林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由森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沸羊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依 照《森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由审判员大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小兔子担任记录。森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猫出庭支持公诉。受 被告人沸羊羊的委托,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啄木鸟担任被告人沸羊羊的辩护人。由被告人沸羊羊的母亲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根据《森林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沸羊羊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必须遵守的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以上各项权利和义务,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需要。
审: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法代:不需要。
审: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不需要。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对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有没有听清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内容有无异议?
被:听清楚。我承认打了懒羊羊一个巴掌,但我不是故意打成它骨折的。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向法庭进行陈述?
被:不需要。
审:是否自愿认罪?
被:自愿认罪。
审:被告人,如果你认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你有无考虑到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
被:考虑清楚了。
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有无对你刑讯逼供或诱供?
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沸羊羊,你什么时候与懒羊羊发生争吵的。
被:6月25日上午,在体育课上与他吵架的。
公:你们为什么发生争吵。
被:懒羊羊抢我东西,我不给他玩,他强行把我的玩具拿过去。在争吵时就不小心把他打伤了,在此我深表歉意。
公:当时你用哪只手打懒羊羊的什么部位。
被:我用右手打到了他的头部,具体什么位置记不清楚了。
公:你打懒羊羊时,你是怎么想的。
被:当时我想,他为什么要拿我的玩具,感觉他不讲道理,随手打了一下。
审:辩护人有无需要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辩:你打懒羊羊时,他有无还手。
被:我打他后,正好老师来了,他就没有还手。
审: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
法代: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有关证据。
公:1、被告人沸羊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的事实。
2、证人喜羊羊在公安机关的证词,证明用手打了懒羊羊一个巴掌。
审: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但我是无意打到他鼻骨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我认为,被告人沸羊羊与受害人懒羊羊均系未成年人,其为小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致伤受害人,其主观恶性较小。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代:无异议。
公: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朱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代: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的户口资料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审: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代: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发破案、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其父母主动将被告人带到派出所,具有自首情节。
审: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代: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提供:1、被告人父母与受害人父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已足额赔偿损失,而且取得受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2、青青草原羊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沸羊羊是听话的好孩子,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森林中学的证明,证明沸羊羊在学校的平时表现。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被告人有无异议?
辩:无异议。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代:无异议。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代:没有。但我作为被告人的母亲,已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希望大家给沸羊羊从宽处理。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通过这次教训,我会好好学习;以后好好做人,从一点点小事开始做起,不再那么冲动,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实,请求受害人能谅解我。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根据《森林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第198条、第203条之规定,我受森林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 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所有证据均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且通过当庭质 证,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二、对被告人的处罚意见。
被告人沸羊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森林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沸羊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森林共和国刑法》第67条系紧1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沸羊羊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森林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3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本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沸羊羊,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他人家庭及你们自己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你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综上,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沸羊羊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考虑到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可适用缓刑。
上述公诉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
被:我蛮后悔的,以后不再做违法的事情了。
审:法定代理人有无辩护意见。
法代:没有。
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森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沸羊羊及其母亲的委托,指派律师啄木鸟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查阅了讯问笔录等证据,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且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沸羊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结合本案中沸羊羊是在无意中伤害了懒羊羊,应依法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沸羊羊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沸羊羊系初犯。而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能较好地团结同学、尊敬老师。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懒羊羊也有一定的过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予以参考。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希望法院给我宽大处理,以后我会好好做人,痛改前非。
审: 因被告人沸羊羊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沸羊羊,森林检察院指控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行为如果发展下去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 罪,作为被告人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宽大处理的机会。作为被告的母亲,你们作为其父母亲应对孩子做好教育工作,监护好孩子,帮助他走上正确 的人生道路。
审:公诉人有无教育意见。
公: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也多次进行了教育,希望被告方从各方面注意,比如言行、衣着等细节,我们也将定期到沸羊羊所在的村委会回访,希望你吸取本次教训,重样做人。
审:今天的庭审到时结束,本案作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定于2013年10月26日上午9时。被告人沸羊羊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休庭。(敲法槌)
审:阅后无误请签字。
旁白:本案经过庭审,森林法院将讨论案件后择日宣判。
第二次开庭笔录
开庭时间:2013年10月26日9时00分至10时20分
地点:森林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员:大象          书记员:小兔子
记录如下:
审:(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审理被告人沸羊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经过庭审,事实已基本查清,故现在依法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被告人沸羊羊,男,1996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9601021212,羊族,初中在读,住青青草原羊村10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森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森林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沸羊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森林中学懒羊羊与被告人沸羊羊因琐事在玩耍过程中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沸羊羊随手打了懒羊羊一个巴掌,导致懒羊羊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懒羊羊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沸羊羊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沸羊羊于2013年6月26日早上7时许,经其父母陪同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沸羊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笔录,被害人懒羊羊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喜羊羊的证言笔录,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懒羊羊损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沸羊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证。
根 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沸羊羊进行了法庭教育。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的父母在外打工,缺少严格的家庭管教,法制 观念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益之人。其监护人表示今 后将增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严加管教。
本 庭认为,被告人沸羊羊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沸羊羊经父母陪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沸羊羊犯罪时已满十六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森林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沸羊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森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法 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沸羊羊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闭庭。(敲法槌)
旁白:本案对中小学生的启示。
森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森林检诉刑诉【】 号
被告人沸羊羊,男,1996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 羊族,初中在读,住青青草原羊村10号。
被告人沸羊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沸羊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沸羊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沸羊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5日下午3时序,森林中学懒羊羊与被告人沸羊羊因琐事在玩耍过程中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沸羊羊随手打了懒羊羊一个巴掌,导致懒羊羊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懒羊羊的损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沸羊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沸羊羊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喜羊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懒羊羊的陈述,被告人沸羊羊的供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 院认为,被告人沸羊羊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森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沸羊羊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森林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森林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森林法院
检察员:熊猫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沸羊羊现取保候审于青青草原羊村十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森林法院
刑事判决书
()森林刑初字第 号
被告人沸羊羊,男,1996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 羊族,初中在读,住青青草原羊村10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森林检察院以森林检诉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沸羊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5日下午3时许,森林中学懒羊羊与被告人沸羊羊因琐事在玩耍过程中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沸羊羊随手打了懒羊羊一个巴掌,导致懒羊羊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懒羊羊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沸羊羊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沸羊羊于2013年4月26日早上7时许,经其父母陪同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沸羊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笔录,被害人懒羊羊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喜羊羊的证言笔录,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懒羊羊损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沸羊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证。
根 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沸羊羊进行了法庭教育。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的父母在外打工,缺少严格的家庭管教,法制 观念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益之人。其监护人表示今 后将增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严加管教。
本 院认为,被告人沸羊羊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沸羊羊经父母陪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沸羊羊犯罪时已满十六 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森林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沸羊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 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森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法 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沸羊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大象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小兔子